14.涉外法治视野下行政诉讼中确认权利或受法律保护利益之诉的制度来源与实务分析
1.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问题研究——《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第19条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第19条对《民法典》第1202条和第1203条规定的“损害”,解释为损害赔偿范围有“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以及其他财产损害”即“缺陷产品自损+其他财产损害”的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模式,在理论上平息了对此问题的争论,在实务上统一了裁判规则。对此进行理论说明,“硬着陆”的做法过于生硬,有违法理;采取“软着陆”的方法,即采用诉的合并理论,将产品责任的固有利益损害与产品自损的预期利益损害两种赔偿实现诉讼的合并,由同一法院管辖和裁判,既不违反《民法典》的规定,又符合产品责任的法理,还能实现有利于及时、便捷地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关键词: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产品责任损害赔偿;产品自损;诉的合并;软着陆
内容提要: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是一种普遍且令人困惑的法律实践。传统刑罚理论就此思考不多。根据报应主义、功利主义和政治证成理论,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的依据在于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在基于特殊身份的从宽处理之外,存在基于认罪的有条件从宽处理,如未成年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条件从宽处理的道德依据在于报应正义、恢复性正义、程序正义。鉴于有条件从宽处理可能会引起未成年人认罪自愿性不足,甚至导致无辜者认罪的风险,应该立足于保障未成年人自愿认罪,对有条件从宽处理制度予以完善。
内容提要:轻罪概念具有多重面向,在不同语境下应使用不相同内涵的轻罪定义。从立法沿革、立法宗旨及法条现状的角度,可以将我国的轻罪分为两种类型四种情况,即轻罪分为传统的轻罪与新增的轻罪两类,在新增的轻罪中,又包括扩大犯罪圈意义上的轻罪、降低刑罚强度意义上的轻罪、传统重罪下调为不纯正的轻罪三种情形。轻罪立法体现的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从严”的一面,轻罪司法中宽严尺度的选择需要结合个案中行为人的详细情况加以判断,不能笼统地说对轻罪都以宽为主,从宽处理。在司法适用时,对轻罪的出入罪应做实质审查,结合刑事政策确定解释尺度,善于运用前置轻罪,避免将一般违法行为作为轻罪处理。
内容提要:我国已确定进入轻罪时代,轻微犯罪问题是我国法治现代化在刑事法领域的重要课题,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对于轻微犯罪问题的思考可以分别从理论维度、事实维度和法律维度等不同侧面展开。轻微犯罪问题的理论维度是对轻微犯罪问题的理论解读,最重要的包含两个问题即从概念意义上澄清什么是轻罪、什么是治理,这是轻微犯罪问题思考的概念前提和思考界限。轻微犯罪的事实维度是轻微犯罪问题思考的事实解读,最重要的包含犯罪的发展的新趋势、轻罪特征、轻罪的发生原因以及犯罪治理的现状和效果等内容,这是轻微犯罪问题思考的事实前提和基本对象。轻微犯罪的法律维度是对轻微犯罪问题的法律解读,主要是从法律出发来思考轻罪要不要通过刑法来治理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应该通过何种方法来进行治理,这是轻微犯罪问题思考的价值立场与手段选择。
内容提要:微罪从属于轻罪而非与轻罪并列的独立概念,未来也不应将由《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加以处罚的行为设置为微罪。微罪的认定应采用形式标准,将法定最高刑1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视为微罪。微罪在立法上呈扩张趋势,但司法效果与立法期待之间有较大落差。司法机关对于微罪的处置经历了从严格执法到相对限缩的实践转向,对此只能从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分立的角度予以正当化。应在司法处置环节规避微罪扩张适用的风险。为此,要关注三个重点问题,即准确界定其法益内涵,并进行法益衡量;微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正确适用刑法定罪免罚的规定。
内容提要:当前传统犯罪正在加速向互联网空间蔓延,很多情况下网络因素的介入只是改变了传统犯罪的行为方式,而犯罪性质本身并未发生明显的变化。但随网络空间这一犯罪场域的形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传统犯罪在不法性质与不法程度方面产生了某些特定的程度的异化,从而形成一类新型网络犯罪。针对新型网络犯罪的刑事治理,应当积极探索轻微犯罪问题的刑法应对思路与解决路径。在我国犯罪结构发生深刻变化,轻罪比例持续上升的时代背景下,新型网络犯罪的刑法适用应当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就要求在立法层面适当前移刑事防线,严密刑事法网,注重网络犯罪的事前预防;在司法适用层面应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对犯罪构成要件作出实质限缩解释,畅通并完善出罪路径。
内容提要:涉网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管辖问题的解决,是健全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的重要内容。对既有司法实践中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虚列被告的认识分歧,需要坚持法解释学的分析路径,准确理解涉网知识产权纠纷的特点、规律、法律适用原则,以厘清这类纠纷案件的症结所在。在此基础上,应坚持以下几点:一是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的“信息网络侵犯权利的行为”,对侵犯权利的行为类型加以甄别,防止简单地概括适用和选择适用;二是精准把握与案件法律事实具有更密切联系的管辖连接点,以强化管辖确定性;三是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诚信原则以限制非正当选择管辖法院行为,依法履职、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以应对虚列被告的恶意诉讼行为。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第223号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对信网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规则的适用产生了重大影响,理论界和实务界均争议不断。在此背景下,重新审视《信网权解释》第15条与《民诉法解释》第25条之间关系的意义十分突出。基于地域管辖制度的建构基础的考量,以“或者”一词来连接“侵犯权利的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并不合适,《信网权解释》第15条在修改时应将这两个连接点之间设置为有先后适用的顺位关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民诉法解释》第25条不适用于信网权侵权案件,《信网权解释》第15条则应删除“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之规定,同时改变将“侵权结果发生地”排除出管辖依据的观点。此外,由于信网权侵权案件往往与不正当竞争诉讼复合在一起,有必要从请求权基础及诉的合并理论着手,厘清复合案件的性质,进而藉此处理其地域管辖问题。
内容提要: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管辖确定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导致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管辖问题日渐复杂化。应当清晰认识到案件的管辖是确保具体案件能否司法公正、高效和有序运作的重要的条件,且对维护法律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针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管辖所涉及的案件范围、管辖界定标准及法律适用现存问题,要进一步厘清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管辖的特殊性,规范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管辖多连接点规则,规制当事人滥用管辖程序等恶意拖延诉讼行为,并出台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管辖配套规定。
10.论诉的客观合并的程序路径——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不正当竞争之诉的合并为对象
内容提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侵权合并起诉的案件很常见,多数情况下原告并不明确诉的合并形态,法院通常按照单纯诉的合并处理,在分别审理两项请求后一一作出裁判。上述做法虽最大限度实现了原告的利益,但是却扩大了法院的审理和裁判范围,增加了被告的负担。单纯诉的合并并非诉的客观合并的唯一形态,不一样的诉的客观合并针对不一样的实体请求权的形态,遵从不同的诉讼法理,实现不同的程序功能。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侵权合并起诉的案件中,应发挥法院的释明作用,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合并形态,并对不一样的客观合并之诉适用不同的审理规则。
内容提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侵权合并起诉的案件很常见,多数情况下原告并不明确诉的合并形态,法院通常按照单纯诉的合并处理,在分别审理两项请求后一一作出裁判。上述做法虽最大限度实现了原告的利益,但是却扩大了法院的审理和裁判范围,增加了被告的负担。单纯诉的合并并非诉的客观合并的唯一形态,不一样的诉的客观合并针对不一样的实体请求权的形态,遵从不同的诉讼法理,实现不同的程序功能。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侵权合并起诉的案件中,应发挥法院的释明作用,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合并形态,并对不一样的客观合并之诉适用不同的审理规则。
内容提要:人民法院案例库围绕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犯罪专门收录了21件入库案例,进一步统一了类似案件的裁判尺度。在入库案例的编选理念方面做到了“三个坚持”:坚持宽严相济,确保罪刑均衡;坚持问题导向,细化法律适用标准;坚持综合治理,顺畅行刑衔接。本文所选取的7件代表性入库参考案例分别明确了涉公开个人隐私信息案件的处理规则、行踪轨迹信息的认定规则、财产信息的认定规则、网络暴力型公开个人隐私信息行为的定性规则、批量个人隐私信息数量的计算规则,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指引作用。
关键词:入库参考案例;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罪;公开个人隐私信息;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网络暴力型公开个人隐私信息;批量个人信息
内容提要:数智化技术应用于基层社会治理已经具备政策依据、实践基础和理论共识。但是,聚焦于新时代“枫桥经验”与“数智化”技术的理论适配与实践融合还缺少系统化的深入研究。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数智化本质是通过数字化和智能化的技术,强化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信息沟通,降低治理过程中的能量损耗,提升整体社会效益。通过对52个典型事例的系统分析发现,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数智化实践中任旧存在发展不均衡、成熟度不够、规则制度缺陷等问题,需要明晰治理主体、统筹治理资源、提升治理效能的基本功能,确立资源、规则、技术三重基本要素,通过治理范围的均衡拓展、治理机制的精细塑造、治理技术的部署创新三重路径加以实现。
14.涉外法治视野下行政诉讼中确认权利或受法律保护利益之诉的制度来源与实务分析
内容提要:确认权利或受法律保护利益之诉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诉讼法典》赋予私人的重要司法保护手段之一,是行政诉讼有效司法保护原则的一种体现,本文从历史来源角度对该诉进行相对完整的梳理,并细致分析了现行制度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实务上所出现的问题以及观点。了解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诉讼法典》中的确认权利或受法律保护利益之诉对于理解大陆法系传统下的行政诉讼体系理论思考方向有良好的裨益,对该制度的研究也可以为我国行政诉讼立法的理论与实践思考提供一些有用的参照。
关键词:司法上诉;确认权利或受法律保护利益之诉;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诉讼法典》;行政司法上诉;权利保护
内容提要:在《刑事诉讼法》迎来第四次修改之际,作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完善的重要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要得到长足有效的发展,实现制度确立的初衷,必须厘清四个问题:从横向的世界视野来看,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在制度目标上具有同源性,在制度的实现机制和作用原理上具有同质性;但在司法理念、价值取向和制度体系建构方面存在非常明显差异,我国制度具有鲜明的优势。从裁判考量上来看,应当反思和重塑关于“从宽”的认识。从诉讼基础原理来看,反悔权虽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也应当加以限制,防止其被滥用;而以抗诉权限制反悔权的方式必须控制在合理限度,并探索限制反悔权的更优路径。从刑事辩护木桶理论来看,制度的运行主体应当从“公检法三机关”向“公检法律四主体”方向转化。
(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的认定廖仕梅(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编者按:“法答网”作为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促进法律统一适用、提升司法公正效率、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重要举措,不仅是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还是理论界与实务界进行应用法学研究的知识学园。“法答网”自运行以来,已成为汇集审判实践问题供理论研究的源头“富矿”,对于应用法学研究具备极其重大推动作用。为促进理论研究与审判实践相结合,更好地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转化为应用法学研究选题,以理论研究成果促进解决实际问题,助力把应用法学研究的着力点放在司法审判工作中最突出的矛盾和实际问题上,《中国应用法学》第5期精选20条法答网问题,供理论界与实务界研究。期待广大应用法学研究工作者揭榜挂帅,破解司法实践难题,做实应用法学研究。
《中国应用法学》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出版社有限公司联合主办的法学学术期刊。本刊的办刊宗旨为:沟通理论与实务,繁荣应用法学研究。本刊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的重点问题,聚焦与司法应用有关的、社会性的、实证性的和冲突性的研究成果,立足高端、关注热点、把握前沿、彰显权威、引领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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